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不安抗辩权的适应条件是怎么样规定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因为合同他受到双方主体,所以它存在着抗辩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不安抗辩权,当然不安抗辩权有一定的适应条件,那么,不安抗辩权的适应条件是怎么样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互相承担一定的债务,并且这种合同是异时履行的。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应条件是怎么样规定的?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有限制。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这不同于法国只将不安抗辩权限于买卖契约,而与德国法的规定相同。此外,不安抗辩权作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双务合同无效,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就没有任何基础和依据。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有哪些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辩权消灭
  
  (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所谓“合理期限”,应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届至的期间,即通常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后履行方仍未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如果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时即为履行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安抗辩权不发生的事由,因为此时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后履行方在对方中止履行后,能够对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确实因为同一个双务合同而导致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行使之前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了可能会履行合同的能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代位权之诉的原被告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代位权之诉的原被告条件和流程是什么?代位权之诉的原被告条件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


·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什么?
      全国范围内几乎每天都会有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往往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且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您都不太清楚交通事故责......


·二审改判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审法院在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之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的话,则此时判决就会生效。当然,很多时候被告一方都是会提......


·一、醉驾肇事逃逸两人死亡会怎么判刑?
      一、醉驾肇事逃逸两人死亡会怎么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沈阳房屋买卖税费
      所谓房屋交易税费即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需缴纳的税费。那么在沈阳房屋买卖税费又会是多少呢?二手房屋缴纳的税费又和一手房屋缴纳的税费不同,在一......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军人离婚有哪些注意事项
      军人离婚与普通人离婚是一样的吗?作为特殊的一类群体,关于军人离婚的问题是怎么样的呢?军人离婚是直接去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吗?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


·房产他项权人有什么权利?
      房产他项权人,依据我国民法典,房屋他项权人是指具有抵押权利的单位或者组织,是指在房屋所有权基础上,行驶的抵押,典权等,他项权是土地使用权以外......


·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
      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2012年12月20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


·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是什么?现代社会,各大公司相继成立,关于股权的转让也是十分常见的事情,您都知道,股权进行转让的需要签订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若干解释是什么?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若干解释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