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劳动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获得赔偿

劳动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获得赔偿
  
  
  劳动者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违规单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没有上诉的错误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请,如果仲裁不服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你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你的劳动合同、工资单、你的社保购买证明等等。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满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合同没有到期,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同时劳动者也有必要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合同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只有两方签字是否成立与生效
      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


·期房抵押和担保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市场的房地产商家或者是其中的一些小企业,他们在房子还没有卖出的时候就已经把卖房子的钱拿来用了。他们把期房也就是还没有建好的房子,早早的......


·追债需具备什么条件 如何合理有效地讨债?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比较普遍的,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仍然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就应该着手讨债了。追债需具备什么条件呢?为了能够成功......


·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没事了?
      一、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没事了?不是,检察院不批捕,只是代表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仍应追究。人民......


·领证之后买房是共同财产吗?
      领证之后买房是共同财产吗领取结婚证那一刻起,两位就是夫妻,自此买房,只要房产证是夫妻一方名字,或两位名字,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住房......


·卫生监督破门而算不算私闯民宅?
      卫生监督破门而算不算私闯民宅?1、如果是在正常执法的,依法定程序审批后,卫生监督所可以进行相应的取证,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封......


·强行把人拉走什么罪
      看情况:其一、行为人强行把人拉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该行为构成绑架罪,是犯罪行为;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为多少日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为多少日?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


·留置权的丧失有什么后果
      留置权的丧失有什么后果一、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


·一、有学生证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有学生证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


·缓刑考验期满还要执行原刑罚吗?
      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的时候,也是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考验期的,而一般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处理。那此时缓刑考验期满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