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抢注修改的内容有?
商标法抢注修改的内容有?
恶意抢注是社会普遍反映强烈要修改的内容之一,最近对商标法修改的几次征求意见中,与会者的讨论又回到立法的基本问题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这条规定已经足够,打击恶意抢注的关键在于如何执法。
也有观点认为,条文中对“不正当手段”、“有一定影响”等条件表述太多,既然抢注商标,就不存在定性不正当手段问题,而且只要是有人已经在使用的商标,也不应该考虑是否商标有一定影响。
“知名度本身尺度把握不一样,如果以驰名商标作为标准,那门槛就高了。既然阻止商标抢注,就应该把门槛放低。”程永顺表示。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认定上一直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有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法对于要注册商标的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我国的商标法也是修改了一次又一次,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针对于抢注商标的行为,如果一旦被发现,那么还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此,我国对于商标法也是特别重视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有什么区别?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有什么区别?一、如何行使自行辩护的权利?自己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
·劳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哪些?
劳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指的是约定的劳动报酬、约定的岗位、约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劳动......
·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后,常常会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裁决。调解仲裁部门为当事人协调裁决时依据的是......
·离婚股权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人们的生活也富足起来了,因此名下拥有的财产,就不再仅限于现金、存款等等,还会涉及到房产、知识产权等等,而这其中不少人可能还会有公司股权。您知......
·离婚房子按揭房子归谁?
离婚房子按揭房子归谁?1、房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未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时有出资行为,则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属登记方名下。......
·犯徇私枉法罪如何处罚?
犯徇私枉法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
·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过了这个期间,权利人将很难实现权利。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亦是如此。债权人应当重视借......
·社保的缴纳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社保的缴纳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有一些人因为手续的办理较为麻烦就放弃办理。殊不知这类行为会影响到自己今后的生活,社保的缴纳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一个分公司能签用工合同吗?
一个分公司能签用工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
·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什么?
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什么?民政部门重婚的规定是构成重婚的,应当按照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有刑事责任......
·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主体是谁
享有作品出租权的主体是谁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