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夫妻有共同债务的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有共同债务的离婚怎么处理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体情况分为三种: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三、具体情形如下: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对于夫妻债务,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那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只有对其中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其实才会要求在离婚的同时一并作出处理。当然,这个时候不管离婚夫妻内部是如何约定处理共同债务的,实际对外并不能以这样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二审认罪减刑是否有相关依据
      很多刑事案件之所以会有二审的这一程序,肯定也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某些行为是能够争取到法庭从轻判决的结果的,但一审的判决结果和律师所料想......


·债权债务是如何承担的?
      债权债务是如何承担的?1、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是工伤吗?
      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是工伤吗?一、下班后在宿舍内死亡是工伤吗?下班时间在工厂宿舍里面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伤。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


·搬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搬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拆迁的话就意味着不能够在居住以前的房屋需要搬离到另外一个新的陌生的地方,当然拆迁还意味着......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追诉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筹集自己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是也存在一些人通过非法手段筹集资金,并承诺给投资者高利润回报。我国法律中这种行为被称为非......


·一、醉驾最高量刑是什么?
      一、醉驾最高量刑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一、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


·农村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农村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在我国,土地属于国有资源,我们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以后,就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


·新三板上市的好处有哪些
      新三板上市的好处有哪些?如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兴起,催生了一批批新生的创业型公司,虽然政府在税收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和优待,但与大型公司相......


·泄露个人信息多少条有罪
      一、泄露个人信息多少条有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


·事故主要责任分为哪几种?
      事故主要责任分为哪几种?事故主要责任分为哪几种?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