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单位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成立

单位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成立单位犯罪中故意毁坏财物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单位成为故意犯罪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三、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四、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单位犯罪的前提在于以单位犯罪,其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法律上根据事件的严重情况,给予的处罚也是不一。而本文为您解答的是有关单位犯罪故意造成财产上的毁坏问题,如有不明了的地方,希望您可以咨询本网站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交通事故单一般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是交警在处理交
      交通事故单一般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是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开具的一个重要文书。因此由于种种原因,在验车时未能处理交通事故单,那么交......


·离婚孩子6岁怎么判
      看具体情况定。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如何处罚?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如何处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的处罚是接受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还有行政拘留隐患,还存在着事业单位当中的各级监察机关......


·分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分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一、首先准备好以下资料: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2份)2、总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2份)3、总公司股东......


·湛江西城快线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
      湛江西城快线征地补偿一亩多少钱征地工作属于国家行为,一般都是代表国家进行征地,完成社会发展和公共社会建设用地的需要。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怎么确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如何确定
      就公民在生前立下的遗嘱来看,如果合法有效的话,则在公民去世之后就可以得到执行,此时一般是由具体的遗嘱执行人来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的。但是实......


·父母宅基地是不是合法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民法典》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


·犯强奸罪会受到哪些处罚
      强奸行为构成的是强奸犯罪,因此在说到处罚问题的时候,那么当然就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具体说来,犯强奸罪会受到哪些处罚呢?可能很多人不......


·超过年龄的劳动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年龄是规定的,但是现实中超过年龄的劳动关系也是存在的,超过年龄以后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中是比较少的,除非一些比较特殊的岗位,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


·父亲不抚养孩子犯法吗
      一,丈夫在婚姻中不抚养子女是否违法?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即使他们在婚内,丈夫不抚养孩子也是违法的。如果丈夫没有尽到自己的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