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没收财产的方式有哪些,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对罪犯进行没收财产处罚的时候,千万不能将属于罪犯家属的财产没收了,不然的话就会对其家属构成侵权。而对于没收财产的刑罚,同样也是有具体方式的。那到底没收财产的方式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没收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二、没收财产应注意什么问题
  
  没收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其财产的所有权,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及他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如犯罪分子与其妻共同出资购卖的房产、其妻的生活必需品等,在没收财产时,明确是他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也不属犯罪分子所有,不得没收。
  
  没收财产时,应充分考虑为犯罪分子赡养的和为犯罪分子扶养、抚养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未成年人生活,为他们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使犯罪分子在接受刑法处罚的同时充分体会到刑法的威慑力和人道主义精神,促其改恶从善和确保社会稳定。
  
  没收财产时,应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因生活、生产的需要而借入的正当债务,应当用犯罪人的财产归还。如在没收财产时尚未清偿或未完全清偿,犯罪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没收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在确认之后,应当在没收的犯罪人的财产中归还,充分体现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没收财产时,应充分清理犯罪人的债权,不致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不能执行或者不能全部执行,如果犯罪人的财产不是被判全部没收,而现有的财产已能完全执行判决没收财产的数额,则不必要涉及犯罪人的债权。
  
  就没收财产来看,法律中规定的方式主要是两种,说的简单点其实就是在具体处罚的时候,既可以对罪犯单出,当然也是可以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没收财产的方式内容。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最高是多久
      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最高是多久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


·小规模增值税退税流程是什么
      小规模增值税退税流程是什么?1、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税票、原发票、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复印件,交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2、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


·追索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追索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


·因仲裁员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因仲裁员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什么一、因仲裁员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因仲裁员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不赡养老人有继承权吗?
      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子女,赡养老人这是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但实践中,有的人在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之后还想继承老人的遗产。从法......


·货物质量出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货物质量出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1、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的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向对方提供的只需是质量瑕疵存在的证据。同时您要注意保留:对该瑕......


·不属于克扣工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克扣工资情形有哪些一、不属于克扣工资情形有哪些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


·怎样算近亲结婚,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
      在观看一些古代的片子时,我们经常看到男女属于表兄妹,这样还能结婚。当然这仅仅是电视上演播的,实践中,如今是不允许男女近亲结婚的。那么实践中怎......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有哪些一、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有哪些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


·员工入职不满1年怀孕可以辞退吗
      最近有一则新闻很火,女员工入职之后几天就告诉单位自己怀孕,此时就是享受产假待遇,而在生育了孩子之后,又马上向单位提出辞职。这让不少单位引起了......


·一、动产试用买卖不破租赁吗?
      一、动产试用买卖不破租赁吗?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对于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是否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