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住宅土地使用权分几种?


  住宅用地的分类
  
  
  住宅用地是指居民住宅用地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分为四种:
  
  
  1、一类居住用地是指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别墅等独立式住宅(三层及以下)为主的用地,
  
  
  2、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是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是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来源有几种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征用是一种土地所有 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对于住宅用地的分类我国一般分为四种,这种四种中城市一般以前面两种为主,属于独栋别墅和高层小区,而后两种在我国的一些经济发展较为弱一点的地区会看到,因为我国在建设相关住宅的时候是会考虑相关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是否在住宅附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贩毒少量可以保释吗
      贩毒少量可以保释吗众所周知,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我国一直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但是总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去贩毒,一般来说,贩毒50克以上就要被判处......


·新三板企业融资特点有哪些
      新三板企业融资特点有哪些?在如今的企业中融资是很常见的现象,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展公司,让公司不会被激烈的经济竞争中淘汰,也正是融资让......


·发生车祸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吗
      发生车祸只能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吗1、发生车祸当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起诉。根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制度,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


·以打借条放款,借条有效力吗?
      以打借条放款,借条有效力吗?一、以打借条放款,借条有效力吗?具有法律效力借据,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


·敲诈勒索1000元怎么处理?
      敲诈勒索1000元怎么处理?一、敲诈勒索1000元怎么处理?敲诈勒索1000元,不够刑事立案。敲诈勒索一千元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应由公安机关根......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1、卫生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⑴在卫生监督管理中......


·房屋租赁协议要怎么签订
      在房价这么高的今天,租房可以说是大多数打工一族过渡期的必然选择,租房时必然签订租房协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自身的权益也就无从保障了。但对于很......


·被批捕了是好还是不好?
      一、被批捕了是好还是不好?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


·破坏公共财物行政处罚是什么?
      破坏公共财物行政处罚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十分庞大,有大量的城市外来人员通过租房来解
      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十分庞大,有大量的城市外来人员通过租房来解决住宿问题。而租客承租房屋的时候,会和房东签署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近年来,关于租赁......


·征地补偿计算示例
      征地补偿计算示例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征收隶属于公民的土地的案例不在少数,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国家只有是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土地,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