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监视居住到期要取保候审是否可行?

一、监视居住到期要取保候审是否可行?监视居住期满后是可以改取保候审期的。以下意见和建议供参考:1、解除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说明行为暂时还不构成犯罪,但是警察不一定就必须结案,也可以继续进行侦查调查的;2目前警察没有证据证明你涉嫌犯罪,不会对你怎么样的,只要你就是目前警察调查了解的事实,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你应该是没有什么事了。3、关于办案期限,不逮捕的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综上所述,如果罪犯本应该被限制自由却又被法院额外判处了监视居住可能就是因为罪犯有特殊的情况而不适宜被直接送入监狱的,但是监视居住的时间到期就必须重新继续执行之前的刑罚,但是此时有因为公安机关的调查出现了异常也是可以直接改为取保候审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任何诉讼都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债权债务纠纷同样也有诉讼时效,那么,对于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


·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一、商业机密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商业秘密”是法律术语,“商业机密”为日常用语,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基于商业秘......


·离婚时女方有权对车款进行分割吗?
      离婚时女方有权对车款进行分割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去法院告重婚罪有时效吗?
      一、去法院告重婚罪有时效吗?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两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银行卡诈骗怎么处理怎样判决?
      诈骗的手段越来越丰富,随着网上银行的应用普及,银行卡诈骗受骗的例子也越来越多,银行卡通常要根据诈骗的数额的多少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辨别犯罪情节......


·在我国登记离婚财产怎么分?
      离婚夫妻在进行离婚之后,会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国家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额社会环境,针对离婚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容易产生纠纷的现象,制定了......


·期房交房有什么要注意的
      期房交房有什么要注意的1、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并关注期限。通常开发商所约定的期房交房时限是在通知书寄出的30天时间内,购房者需要安排好时间。......


·锁骨骨折工伤公司能赔偿多少?
      一、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


·如何应对诉讼时效届满?
      如何应对诉讼时效届满?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


·公司股东退出要怎么写?
      公司股东退出要怎么写 股东退股申请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


·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况是什么?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