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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方式及相应条件

解除方式及相应条件
  
  
  (一)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通知解除(预告解除,无过失解除)
  
  
  1、用人单位通知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1)非工伤医疗期满无能力从事工作;
  
  
  (2)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末位可以淘汰,但不能直接淘汰)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2、劳动者通知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单方解除(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试用期不合格;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适用末位淘汰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
  
  
  (4)给其他单位工作,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经警告不改正;
  
  
  (5)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
  
  
  (6)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穷尽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违法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不符合约定;
  
  
  (2)欠工资;
  
  
  (3)欠缴社保;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5)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违背真实意思;②格式合同,免除责任,排除权利;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强迫劳动,强制冒险工作。
  
  
  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也可以依据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破产重整;(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营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必须优先招用裁减人员。
  
  
  二、禁止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权利之一:①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②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违法解除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者与劳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劳动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或劳动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合法解除。所以,如劳动者更换劳动单位前应先了解法律条文,协商原工作单位的解除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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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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