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没有结婚证有孩子怎么抚养费?

一、没有结婚证有孩子怎么抚养费?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不管有没有结婚证,亲生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权利 如果女方拒绝,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在考虑孩子的抚养费标准和支付方法的这个问题的时候,不应该和有没有结婚证联系在一起,新婚姻法明确的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放在平等的位置上的,孩子的抚养费到底是多少完全是取决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负担能力的,所以也并没有统一的抚养费的标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司法鉴定意见效力有效期多久?
      一、司法鉴定意见效力有效期多久?一般来说司法意见书的效力都是永久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流失,会缺乏一定的保证力,必要的话可以在办理一次司法鉴定。司......


·待遇标准
      待遇标准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⑴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符合国家《工......


·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什么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什么材料一、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什么材料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


·二婚一方婚前阴满病情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结婚是男女双方共同的大事,一旦婚姻破裂双方可以申请离婚分割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在结婚前隐瞒了一些情况,导致婚后另一半知道,婚姻经常处于危机之中......


·合同中要怎样约定合同效力?
      无论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或是之后,当事人都应当重视合同的效力问题。那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要怎样约定合同效力?合同签订后,对于合同的效力应......


·在网上被客户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在网上被客户欠钱不还
      在网上被客户欠钱不还怎么办一、在网上被客户欠钱不还怎么办?1、先和债务人协商。2、协商无果的话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


·门面合同违约金没写怎么办
      门面合同违约金没写怎么办一、门面合同违约金没写怎么办?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一、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


·配偶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能。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重婚生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重婚生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认定一方存在重婚行为,而同时也与第三人生育了子女的,通常这样的子女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


·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