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间一般需要多久?

当我们普通民众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关心的也就是时效的问题,那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间一般需要多久?根据相关的说法,对于一审的判决时间大概是需要六个月的时间,至于其他的内容,可能就需要具体内容来具体分析了,详情请看下文。一、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在阅读过本篇内容之后,我们就能够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及概念,其实对于我们来说,民事诉讼的审理案件时间并不能够一蹴而就,其实也就是需要具体的内容来具体的分析和对待了,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间一般需要多久我们就说这么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企业遇到拆迁后需要做些什么?
      企业遇到拆迁后需要做些什么?  很多企业在遇到拆迁时都面临着不知道从何入手的问题,不知道自己需要做哪些准备,能做哪些准备。拆迁律师(400-643......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多少立案?
      非法集资数额达到多少立案?那么我们之前说过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的资金募集活动。对于所有的案件来说都是有立案标准的。同样非法集资也是有最低标准才可......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


·在人死后抚恤金算遗产吗
      在人死后抚恤金算遗产吗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都是死者去世后单位给付的,并且都是给付死者家属的,不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死亡抚恤金及......


·在哪些情况下会对犯罪分子判缓刑
      我们发现,有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法官对犯罪分子做出了判刑,但同时却也宣告了缓刑,此时犯罪分子就不用实际到监狱服刑。但也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判缓......


·如何认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如何认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1、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怎么办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怎么办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所以我们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做无限的可能的事情。也许可能会......


·一、没有劳动合同辞职老板故意压工资怎么办?
      一、没有劳动合同辞职老板故意压工资怎么办?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突然辞职,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其工资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


·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么?
      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么?一、订立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法律......


·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一、犯罪未遂与犯罪的区别是什么?犯罪未遂和犯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还没做到犯罪的目标而在中途的时候就已经停止了......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怎样的?一、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一)交纳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