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管发生什么样的纠纷,在解决纠纷时,当事人都要注意不要错过了相应的诉讼时效,买卖合同纠纷也不例外。具体来说,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此外,实践中,有不少买卖合同都是分期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价款,比如购房合同。那么,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我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由于原来我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又不具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出卖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也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对此,出卖人只得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诉权的时效期间应从买受人首次未到期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请求,或者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且未特别约定其为本期之清偿的,视为对前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诉讼时效中断。付款到期日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您在维权时要注意不要过了诉讼时效,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您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这也就意味着您将遭受不小的损失。因此,在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时,您要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纠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更有效的维权,建议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标的额15万,诉讼费用多少
      标的额15万,诉讼费用多少一、标的额15万,诉讼费用多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


·若是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


·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一、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在合同违约金中,数额幅度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遵循以下几点:约定违约金。合......


·一、抚养费占公资比重是多少?
      一、抚养费占公资比重是多少?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一、劳动局投诉开除需要什么证据?
      一、劳动局投诉开除需要什么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发放的“工作证”、“服......


·假释的考验期有多长,要遵循哪些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在假释考验期内要认真遵守关于假释的有关规定,否......


·122是我国的交通事故报警服务电话
      122是我国的交通事故报警服务电话。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请拨打122或110。在拨打122或110的时候,一定要准确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受伤的......


·私募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流向是怎样的
      私募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流向是怎样的?一、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俗意义的“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其本身并非......


·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能代理么?
      民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能代理么?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签署买卖合同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作为民事主体最主要......


·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对他人身体进行故意伤害的时候,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或者仅仅是造成了轻微伤的结果,则此时并不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说到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上......


·抽逃注册资金罪是否不再追究
      抽逃注册资金罪会被追究的。抽逃出资是该出资而没有真实出资、没有出资或没有完全出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出后,第一次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限期归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