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哪里


  近一时段,医闹频发。患者和医院发生了纠纷要闹,在医院发生了医疗事故要闹。咱们回顾这些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发生这样的事情,与病人及其家属法制观念不强固然有关,他不管自己对错,先闹了再说。那么,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哪里,到底什么情况下医院应该负责。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异同点一、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性质上有区别。
  
  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同: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认为另一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满足4个要件:
  
  ①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②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④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目前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是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
  
  2、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
  
  (1)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
  
  (2)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而易出现纠纷。
  
  (3)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医疗事故是指经医疗单位具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的。
  
  3、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哗厂糕断蕹登革券宫猾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做为患者,应当理性就医,不要把医院当做自己的提款机器。做为医院,应当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位患者,不要把患者当做生财的工具。相信您了解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区别在哪里之后,在以后的时间里,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朋友遇到这种情况,都能够以文为鉴,处理起来会更加理性、客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一、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


·财产侵权的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财产侵权的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项目的实际生活当中,可能您经常可以看到得是给他人生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实际上除了这种侵权行为还存在着财......


·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判刑是什么
      集资诈骗已经使得好多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处罚力度也是越来越大,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来约束集资诈骗犯罪,降低集资诈骗的犯罪率。......


·抢注册商标行为有哪几种?
      抢注册商标行为有哪几种?(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赔偿吗?
      一、交通肇事司机逃逸车主赔偿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要点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要点是什么?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2、认真查阅、复制......


·公司股东会只签字生效吗?
      公司股东会只签字生效吗?股东会决议应当有与会股东签字,否者无法认定与会股东人数是否达到召开股东会要求,赞成与反对票数是否达到通过决议的要求。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是什么?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重婚的判定和量刑情况是什么?
      重婚的判定和量刑情况是什么?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认定形式:(1)法律上的重......


·二次退侦结束什么意思?
      二次退侦结束什么意思?二次退侦以后检察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


·婚外情生孩子是重婚吗?
      婚外情生孩子是重婚吗婚内出轨并有私生子的行为,并不是构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