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唯一一套房子会被强制拍卖吗?

唯一一套房子会被强制拍卖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强制拍卖标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抗拒法院的执行行为。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对那些价值明显等于甚至小于所担保债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拍卖。
  
  (二)关于中止拍卖、撤销拍卖委托
  
  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中享有单方中止拍卖和单方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人民法院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具备严格条件,遵照完备的程序,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般而言,只有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有权单方通知拍卖机构中止拍卖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2)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不至于导致拍卖无效的。
  
  人民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一般应当是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
  
  (3)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4)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唯一一套房子会被强制拍卖吗?这个还是要根据案件来定,如果情节严重者,可能还是要被强制行拍卖的,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可能还是要保住当事人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不同的案件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据案情酌情考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许昌市五县一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许昌市五县一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在当今这个社会,征收土地是经常会发生的,您对于这件事关注的焦点不在征地本身,而是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上,汗......


·特许经营权年限是多少
      特许经营权年限是多少说到特许经营权,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特许经营权的时间年限,并不是说你获得了特许经营权就可以无限的使用的。那么,特许经营权年......


·一、买卖不破租赁影响房屋交易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影响房屋交易吗?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只是要求买卖合同生效之后,房屋上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而已,对房屋交易合同的效力不会产生任何......


·一、关于财产继承分割的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关于财产继承分割的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关于财产继承分割的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有: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主体;须明确遗产分割协议的客体;须明......


·监视居住期间可以继续工作吗
      监视居住期间可以继续工作吗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


·43类商标出售怎么进行出售?
      43类商标出售怎么出售?43类商标一般指的是服务业,包括提供餐饮,住宿服务、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养老院、托儿服务、为动物提供食宿、单一服务......


·烫伤工伤评级是怎么样的?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标志,劳动者除了要对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外,还可以得到相应的权......


·法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什么?
      法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什么?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


·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首先需要处理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一般来说,在孩子的抚养费确定后,不得随意增减,但是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是可以适当追加抚养费,......


·酒驾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酒驾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的区别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