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寻衅滋事能直诉吗?相关有哪些规定?

我国的社会和平,百姓的安居乐业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执法者的相关管理密不可分。寻衅滋事作为破坏这种宝贵的社会环境的犯罪案件,我国相关单位一旦受理予以严惩。那寻衅滋事能直诉吗相关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进行相关的解答。
  
  只要认定是刑事案件,确实也刑事犯罪,决定要强制性民事诉讼,发现有刑事犯罪 ,诉讼终止,转为公安办理,先刑事后民事。
  
  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对社会和个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安全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直接诉讼的方式进行简易直接办理这类案件。主要是由于其案件犯罪特征明显,对社会的危害比较严重。我国对这类案件的办理尤为重视和快速解决机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哪些权利属于姓名权,被侵犯姓名权该怎么办
      哪些权利属于姓名权,被侵犯姓名权该怎么办一、哪些权利属于姓名权姓名权包括以下权利:1、改名权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


·一、结婚七年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一、结婚七年离婚怎么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


·签订5年劳动合同如果违约要赔偿吗?
      签订5年劳动合同如果违约要赔偿吗?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多久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能培训,未签订专项技能培训的协议......


·我国关于怎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关于怎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一)申办范围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公安办案协作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办案协作程序是怎样的一、公安办案协作程序是怎样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办案协作程序有如下规定:1、提出请求。对异地公安机......


·交通肇事逃逸需负什么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需负什么责任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店面出租号违约要付多少?
      一、店面出租号违约要付多少?店面出租违约要付造成的损失,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要......


·彩礼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么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
      彩礼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么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


·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


·版权被抢注为商标怎么办?
      版权被抢注为商标怎么办?一、版权被抢注为商标怎么办?版权被抢注为商标应该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由于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省份,就针对环境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治条例,目的也是为了我们国家能够拥有一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