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工伤认定是证明什么问题?

工伤认定是证明什么问题?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社保局如何调查工伤事实?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通过我们这么一说,您应该知道了工伤认定是证明什么。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开展的,其目的是对受伤工人的情况做出鉴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工人提交申请后,社保机构派人到企业调查,可以询问其他工人,企业应该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在我国起诉离婚会自动撤销吗
      离婚代表着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非常遗憾的。并且,现如今离婚所要处理的问题甚至币结婚的时候还要麻烦。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夫妻会......


·董事会决议格式范本
      董事会决议格式范本一、董事会决议格式董事会决议是指董事会就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形成的决议,是董事会集体意志的......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两者有什么区别?
      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同时,经济犯罪也在暗地滋生。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两种表现形式,虽然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都是由多人一起进......


·公司克扣最后一个月工资怎么办?
      公司克扣最后一个月工资怎么办??一、公司克扣最后一个月工资怎么办?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


·应该如何申请交通事故复核
      县(市、区)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那具体来说应该......


·配偶死亡遗产继承父母可以继承吗
      一、配偶死亡遗产继承父母可以继承吗?配偶的父母可以继承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是什么?劳动合同法不适用的范围是国家公务人员还有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


·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
      如何解读最新婚姻法24条解释?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之后,如在财产等很多方面夫妻将共同面对,但是这也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很多麻烦,比如由于丈夫......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
      诉讼时效期届满丧失什么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


·离婚后不给财产可以如何处理
      离婚后不给财产可以如何处理若是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交付财产的义务。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