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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要多久结案?相关法规有哪些?


  民事诉讼是指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的判罚。公民准备相关的资料和民事起诉书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解决的一种合法途径。那民事诉讼要多久结案有哪些相关法规呢,下面我们就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您作详细的解答,方便您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能够帮助到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多长时间结束?
  
  立案时间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诉前财产保全时间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申请证据保全时间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
  
  诉讼法规定是在开庭前3天通知。
  
  被告答辩状的时间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当事人举证时间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申请证人出庭时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法院审结案件所需时间
  
  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6个月;
  
  上诉案件:3个月;
  
  特别程序:30天内;公告期满后30天内;
  
  再审案件:3个月内。
  
  三种情况不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法院判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上诉的时间
  
  对判决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诉,对判决不服上诉期为15天,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天,在判决和裁定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中会有相应的提示。从领取相应文书的次日起算。
  
  二审的时间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如何撤回民事诉讼的上诉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撤回民事诉讼的上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判决。这里我们要提醒您的是以上内容对上诉期又做了详细的解释,如果你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进行上诉,但一定要在法律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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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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