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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无顺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无顺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不少民事主体,由于不了解之前的民法通则,和目前颁发并实行的民法总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故而在现实生活之中,依旧认为死亡宣告是由顺序的,实际上,目前民法总则无顺序,作出此项变化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一、民法总则无顺序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宣告死亡制度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必须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特别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2、宣告死亡的申请人
  
  须由该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所谓的利害关系人就是与下落不明人之间存在人身或者财产关系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存在先后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和子女,第三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序之前的人不申请宣告,之后顺序的人不得申请。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法院的公告期
  
  法院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之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并公示一定时间。
  
  普通原因下落不明,法院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法院公告期为3个月。
  
  4、宣告
  
  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5、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单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4)宣告死亡期间的下落不明人的行为效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可以知道,在宣死亡之后,相关厉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都会受到平等的保护,而没有顺序之分,做出此项规定,是由于目前的社会形势变得更加的复杂。得益于该项制度的实施,不少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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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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