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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

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了侵占,尤其是通过非法渠道的话,将遭受处罚和进行相关的赔偿。我国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对于侵权赔偿的标准也进行了划分。那么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吗?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因此侵权赔偿是以实际财产的大小为标准的。
  
  二、侵权赔偿的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第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第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第三、损益相抵原则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二)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
  
  第二、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
  
  第三、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
  
  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其中就包含了财产赔偿原则,即不管当事人遭受的是财产伤害、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失,都应当化成财产来对其进行赔偿,以财产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因此侵权赔偿以实际财产为标准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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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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