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区别有哪些(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是要格外注意,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只能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的,那么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这些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是由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几种
      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几种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哪些情况下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构成逃税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构成逃税罪法院会如何量刑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信用卡诈骗缓刑要求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名之一,在早些年间信用卡诈骗并没有引起人们乃至国家的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的方式和途径不断的发......


·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减刑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减刑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


·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中怎么规定换押的范围的?
      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中怎么规定换押的范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


·名誉权侵权起诉状怎么写 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
      名誉权侵权起诉状怎么写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要是你的名誉权遭到了别人的侵犯,最好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说到诉讼,当事人......


·工程设计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工程设计合同模板是怎样的建筑工程施工队拿到的工程都是由工程师设计好了才开始工程的建设的,而对工程的要求就需要和工程师做好说明,双方并签订好......


·血液酒精检测多少为醉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
      血液酒精检测多少为醉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属于醉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


·公安局立案之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安局立案之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一、公安局立案之后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被刑拘时间一般是多长
      被刑拘时间一般是多长一、刑拘时间一般是多长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