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要求: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履行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内容仍难以实现。同时在一些合同中,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需要俩权人的配合。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就是要求履行合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合同利益。
  
  履行合同中的经济效益原则要求:
  
  (1)债务人要选择最经济合理的方式运输;
  
  (2)选择最体现经济合理原则的履行期;
  
  (3)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
  
  (4)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
  
  (5)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
  
  (6)对违约选择经济合同的补救方式。
  
  四、情事变更原则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情事变更原则与有关概念之区别
  
  1、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 详细内容
  
  显失公平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有一定联系,因为情事变更原则通常是发生了一定的情事变更后,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平衡,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但二者毕竟有区别,因此显失公平规则不能取代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显失公平规则的主要区别:
  
  (1)显失公平适用通常考虑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如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
  
  (2)显失公平通常适用于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意识到该合同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并努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势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不平衡,利益失衡不是当事人求的。
  
  (3)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而情事变更原则则发生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果。
  
  2、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
  
  许多学者将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限于不可抗力,认为情事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是当事人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实际上,不可抗力只是情事变更的一种类型,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履行时,则不涉及情事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到合同履行,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时,合同尚能履行,只是履行便显失公平,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二者区别: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既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既可依法免除民事责任,也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则主要是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仍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2)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成本过高,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3)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并没有引起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其他事由。
  
  (4)不可抗力出现后,当事人依法取得确切证据,履行法定义务如通知,则可以免除责任;而情事变更出现后,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应向法院请求裁判,法院如果驳回请求,则合同仍应履行。
  
  3、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 详细内容
  
  危险负担指双务合同中,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一方的债务不能履行时,所引起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情事变更原则与危险负担规则相似之处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而且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不同在于:
  
  (1)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范围广泛,双务合同单务合同都要适用;而危险负担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目的是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2)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结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而危险负担规则的适用主要是解决危险归属的分配问题,不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四)情事变更的效力
  
  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大陆法中如德国法认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我国从目的看,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从效力上看,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主要是有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以及情事变更原则。另外,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您在签订之前,一定要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免上当受骗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交通肇事对方逃逸交警迟迟不处理怎么办
      交通肇事对方逃逸交警迟迟不处理怎么办1、交通事故受害方直接电话给交警,如果24小时不去处理,那可以直接去交警大队登记,或者直接告责任方肇事逃逸,......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装饰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精装修的楼盘时,会委托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双方会签署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明确装修工程建筑标准、质量要......


·一、丧葬抚恤金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
      一、丧葬抚恤金民法典的规定是什么?丧葬抚恤金民法典的规定是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实际支付的......


·劳动合同辞职提前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辞职提前违约金吗?离职,不需要交纳违约金。违约金,只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可以收取违约金。要看双方签订......


·公司变更注册地期间能否开票,有哪些规定?
      公司变更注册地期间能否开票,有哪些规定?公司变更注册地期间能否开票当单位地址变更时,是不能开发票的;地址变更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在原......


·定金合同上写的总公司章盖的分公司合法吗
      定金合同上写的总公司章盖的分公司合法吗合同抬头是总公司盖章是分公司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合法的,合同抬头和盖章的法人组织信息应该是一致的,根据《......


·美术版权的有效期
      美术版权的有效期即著作权的发表权保护期,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遗产范围怎么确定?
      通常认为公民生前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就会变成他的遗产,这样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讲是不严谨的。对于遗产的范围,其实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到底遗产范围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丧葬费能否立遗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丧葬费能否立遗嘱?1、丧葬费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通过立遗嘱交代丧葬费,遗嘱中涉及分配丧葬费的条款无效。丧葬费不能成为遗嘱中的......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网络上转播的作品也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对于这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的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犯罪中,可能会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这样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要求犯罪分子做出相应赔偿的,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