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由于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鼓励交易并以此来促进交易的发展,这就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规定的太苛刻,如不适当地提高对行为能力的要求。另外,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能规定的过于宽松,要在鼓励交易和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之间把握好一个度。
   一、动产合同生效要件
   (一)对行为人资格的考察。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这两个阶段之中,缔约行为人相互之间要不断进行讨价还价,以期为自己或被代理人谋得最佳利益。如果对行为人的资格不加以任何限定,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交易的进程和交易的效果。但对这种资格的限定又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它不必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因为对于资格的限定过于严格,将会使一部分人被拒之合同法门外,虽然他们可以通过代理制度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被剥夺了成为缔约行为人的机会。当然,对行为人资格的限定还有可能是对其行为能力的进一步要求,如从事外贸进出口合同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批准的外贸经营资格,因为国家需要对一些特殊行业当事人的资格进行限制。另外,从合同的订立到其成立、生效、消灭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总是固定不变的,他可能由一个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变成一个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应当以合同的生效之时为界点,只要行为人在合同的订立到生效之前这个阶段中即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没有必要要求其在整个过程中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考察。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合同即法律”,合同生效之后对当事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如果行为人在缔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本身就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违反,此外还影响合同的履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若仍然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履行合同,这不仅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相违背,而且对当事人来说,合同就如同一把无形的枷锁,它不仅对当事人在物质上受到了损失,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因此,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绝不能仅仅是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对合同内容的考察。主要是从合同的适法性方面来进行考察。合同的内容是由权利、义务条款构成的,是当事人意志的外在表现。只有当事人的意志通过某种外在形式表现出来时,我们才可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其一直被奉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发现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法律无权对合同进行干预,这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契约自由由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转变。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社会是人们的生存环境,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不考虑法律和社会对其行为的可接受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绝对不允许被人们任意践踏的,否则将有损法律的威严。必须注意到的是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违反,否则将会导致法律的全然否定性评价。任意性规范又称授权性规范,并不要求当事人执行,它只不过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因此,缔约行为人不得违反的是强制性规范。公序良俗原则同样要求行为人在缔约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对合同标的的考察。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着合同的标的而订立的。如果合同的标的不确定、不可能,那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得到实现。因此,对合同的标的必须要确定,要可能。
   (五)对合同的形式的考察。在民法理论界中,有部分学者主张,在涉及到物权变动的合同当中,登记乃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此我认为有商榷之处。公示与交易是不同的,应当加以区分。公示方法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是否完成公示,原则上不应当影响到交易本身,而只是影响到物权的设立和转移。但长期以来,我国对物权变动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未经登记不仅导致物权不能发生变动,而且会导致合同本身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未办理登记手续将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此种做法就混淆了合同的效力和公示的效力。公示本身以合意的有效存在为出发点,其指向的目标是物权变动,但其本身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如果采纳了登记与交易分开的观点,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即便没有完成登记手续,也应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办登记手续。这就可以促进许多交易。相反,如果将登记与交易混淆。则即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当然被宣告无效,从而使许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而被消灭。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要严格区分登记和交易。
  还有一部分合同还必须要经过审批才能够生效,审批不同于登记。审批是针对具体的法律行为而言的,它是就法律行为本身能否成立或生效作出的一种判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审批应作为法律行为的行使要件,在没有进行审批以前,当事人尽管已经达成协议,但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综上所述,动产买卖合同生效要件大致如上。首先是行为人资格的考察,也就是动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二是对合同内容的考察,合同内容必须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所违背。动产买卖合同是否全部满足生效要件还需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家属没钱赔直接拘留批捕了是否可以?
      一、家属没钱赔直接拘留批捕了是否可以?家属没钱赔直接拘留批捕了是不可以的,家属没钱赔与直接拘留批捕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符合批捕条件就可以批捕,这......


·质押权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质押权生效的条件是什么?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的一种法律行为,抵押权在何种条件下生效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由于抵押......


·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


·吸毒未被拘留有案底么,吸毒的处罚
      每个人都不希望有案底,因为这是违法或犯罪的记录。而且有案底会影响以后的工作,甚至生活。所以,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那么吸毒未被拘留有案底么?我......


·寻衅滋事自守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自守怎么处罚?一、寻衅滋事自守怎么处罚?寻衅滋事罪,处刑一般在五年以下,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结果、犯罪手段及悔罪表现等各情况量刑......


·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写?怎么写才规范?
      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写?怎么写才规范?不动产赠与合同有一个专业的名词就做:房屋赠与。房屋赠与的意思就是:赠与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无偿......


·关于工伤认定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工伤认定费用是怎么规定的?不需要费用,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不收费。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


·哪些情形不属于延期交房
      哪些情形不属于延期交房通常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第一,因为不......


·法律规定有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有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2、醉酒导致伤......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什么 其主要职责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什么其主要职责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什么?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


·多处轻伤怎么量刑
      致对方轻伤,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