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哪些是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

哪些是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没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并不一样,中止往往是因为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复议下去,但是在影响因素消失之后,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的。实践中,不管是需要中止行政复议还是可以恢复行政复议了,此时都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人员。但如果有因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医疗事故医生责任
      医疗事故医生责任若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的处理不当、马虎粗心等错误,导致病人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这时医院就必须承担相对应的医疗事故责任。那么......


·交警中队长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一、交警中队长肇事逃逸怎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主要包含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


·驾驶证什么情况会被扣留
      驾驶证什么情况会被扣留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一、国家赔偿法法律效力的赔偿方式有哪些?国家赔偿的方式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


·专利法词典
      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需要花费用吗?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需要花费用吗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遭遇工伤的话,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确定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赔偿数......


·公司设立一定要有财务吗
      不一定。可以找代理记账的,对于刚成立的公司,找代理做账是最有效和实惠的做法。而且还可以节省办公空间。财务是理财、做账、报税的。但是公司必须要......


·刑法规定兼职诈骗取保候审吧
      刑法规定兼职诈骗取保候审吧一、刑法规定兼职诈骗取保候审吧?申请取保候审要满足以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已批捕能放人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有可能放人吗?检察院批捕后,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机关履行逮捕程序。如果已经逮捕,说明检察院已经认定涉嫌犯罪,是很难再放出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