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缓刑执行是否属刑事责任?

缓刑执行是否属刑事责任?缓期执行,也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即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其结果包括《刑法》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也包括宣告缓刑在内。因此,缓刑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属于被判处刑罚。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二、缓刑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三、缓刑的期限怎么计算?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综上所述,针对犯罪情节十分轻微、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可能被执行缓刑,这也是刑事责任,缓刑和实刑不同,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不用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在家里就可以。当然,其也要遵守一些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有怎样的规定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有怎样的规定(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


·如果不幸发生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人进行赔偿。有
      如果不幸发生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人进行赔偿。有些受害人来说因其受伤程度严重导致其丧失部分或完全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需要......


·拖欠工人工资多年有赔偿吗
      有赔偿。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


·2023开车闯红灯怎么处罚
      开车闯红灯怎么处罚2012年10月8日,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闯黄灯将被视......


·聚众打架拘留期限是多久
      一、聚众打架拘留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


·上下班时间想走就走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时间想走就走算不算工伤?不算工伤,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


·转正后辞退公司需要给补偿吗?
      转正后辞退公司需要给补偿吗?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


·信用卡诈骗受害人还款请求的诉讼状怎么写
      信用卡诈骗受害人还款请求的诉讼状怎么写一、信用卡诈骗受害人还款请求的诉讼状怎么写?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上涨毁约要承担哪些毁约责任?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上涨毁约要承担哪些毁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违约金(五)定金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023精神病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负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在那些情况下工程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可以提出理赔?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