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寻衅滋事大于故意伤害应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大于故意伤害应如何区分《刑法》第293条第一项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对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结果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行为人的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进行区分,加以合理认定。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的结果,但是在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随意殴打他人构成的寻衅滋事中,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客观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在实行行为之前有一个蓄谋、预备的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为条件,如故意伤害罪是以侵害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成立,而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同时考虑行为及结果,根据行为的情节、结果的轻重,予以认定。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为条件,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在我国贩毒主体人群是什么
      关于毒品在我国一直就是全面禁止的。不管是贩毒还是吸毒都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法规,尤其针对贩毒人员来说,可以说是我国法律底线的最大程度的挑战。公......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


·债权债务纠纷案例
      债权债务纠纷案例一、案例近日,旌阳区新中镇妥善调解了一起涉及金额巨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村调委会、镇司法所的耐心调解下,最终保护了双方的合法......


·起诉合同变更的时效为多久?
      起诉合同变更的时效为多久?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斥期间1年。《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


·我们知道法律上关于工伤的规定非常细致
      我们知道法律上关于工伤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工伤鉴定的标准,工伤的赔偿和工伤的鉴定等,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工伤鉴定主要看什么时候,即在工伤在医院出......


·委托关系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委托关系在当今的时代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在生活当中,您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公司或者其他一些财物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如果因为......


·租店面房东反悔违约要赔偿什么房东违约的
      租店面房东反悔违约要赔偿什么房东违约的,租房人首先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来主张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造成的实......


·非法集资拉下线有罪吗?
      非法集资拉下线有罪吗?一、非法集资拉下线有罪吗?如果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应该按照非法集资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将迎来端午佳节,在大多数人准备和家人一起欢度端午节法定假期
      即将迎来端午佳节,在大多数人准备和家人一起欢度端午节法定假期的同时,还有一些人因为工作、公司等种种原因端午节法定假期也得不到休息。法定节假日......


·发明物的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权吗
      发明物的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权吗一、发明物的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权吗?专利申请权不是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区别是:一)本质不同专利权:发......


·新员工入职就要签合同吗?
      我们知道,员工进入企业工作之后,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基本权益。但实践中,有些公司会为员工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以考核该员工是否符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