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缓刑执行完后发现漏罪能否数罪并罚?

缓刑执行完后发现漏罪能否数罪并罚?缓刑执行完后发现漏罪不能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的,不再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应是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则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缓刑条件。“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视为缓刑已经执行完毕,只能对余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科刑,不适用数罪并罚。二、缓刑考验期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在当代社会一般情况下缓刑他也是我们国家具体的刑罚的执行的种类之一,所以在缓刑执行完毕之后,就不再执行其他的刑法了,这个时候发现还有一些其他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够数罪并罚,而是需要进行重新的调查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能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都有什么
      能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都有什么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


·法律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夫妻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下: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


·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罪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的罪名批捕的条件是什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


·夫妻双方怎样立同一个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态
      夫妻双方怎样立同一个遗嘱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遗嘱形态,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上都未对其作明确规定。首先,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


·具备可以执行的相关依据,即可支付宝支付且具备法律效力
      具备可以执行的相关依据,即可支付宝支付且具备法律效力对于支付宝能付抚养费吗这个问题,主要看是否有可以执行的的依据。当事人参考以下两个条件:是......


·关于管辖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


·投诉开发商找哪个部门?
      投诉开发商找哪个部门?投诉开发商找当地的住建局(或者建设局、房管局)。住建局会下设一个具体的管理科室(开发办)来管理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如房屋质量问......


·什么情形不属于拖欠工资
      若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话,此时多数人就会认为单位在拖欠工资了。当然,从法律上叫拖欠工资并不是这样算的。同时,我国法律中也规......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业是这样,在江西的市政工程也是这样。这样促使我们的建......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
      下班回家途中算不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