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怎样的自诉案件必须要转公诉

怎样的自诉案件必须要转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两类可以自诉可以公诉。而:(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诉又可以公诉?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们发现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有一些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如果情况比较特殊的话,则此时转化为公诉案件,就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若发现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工人面临的人身伤害中,手指受伤应该是最普遍的。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工人要向单位提出工伤鉴定请求。经过鉴定后,工人会拿到一份鉴定意见书。......


·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效力是什么
      一、名誉权纠纷律师询问笔录效力是什么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


·拆迁诈骗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拆迁诈骗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拆迁诈骗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在我国政府回迁房可以买吗?
      在我国政府回迁房可以买吗?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


·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截图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


·倒车追尾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很多都是意外产生的,在行驶过程中会发生很多突发事故,我们一时无法马上应对,从而产生了交通事故,在正常驾车的过程中,由于倒车所产生的时候......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
      (60)卫防钱字第207号一、总则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2.......


·对劳动者进行哪些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的一个组成部......


·认罪伏法书是否应该签?
      认罪伏法书是否应该签?签不签在于行为人自己,如果想要从宽处理,早日被释放出狱,那么则可以签,如果不想这些,希望自己的罪行能够侥幸的幸免,那么可......


·工伤鉴定四级伤残单位还有什么后续?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


·诈赌严重吗
      诈赌情节严重或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会被判刑,属于诈骗罪。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