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想离婚怎么证明已分居?

想离婚怎么证明已分居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5、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二、夫妻怎么才算分居?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夫妻分居可以表现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完全在不同的两个地点居住。对于夫妻怎么才算分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实践中,导致夫妻分居的原因比较多,而最终也不是每一对分居的夫妻都走到了离婚哪一步。而我们经常说的夫妻分居离婚,其实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基于彼此感情不和,从而开始分居生活。而在分居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那么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经调解无效,才会准予夫妻离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
      女方再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以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应该继续支付,至少要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以后。因为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有对子女抚养的责......


·一般申请笔迹鉴定地点是哪里
      一般申请笔迹鉴定地点是哪里一、一般申请笔迹鉴定地点是哪里受诉法院所在地鉴定,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最好跟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进行笔......


·辽宁省侵占罪立案标准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一些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各个地方的说法都不尽相同。那么如果辽宁省的本省人想要了解关于辽宁省侵占罪立案标准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相关的法律......


·诬陷和诽谤的区别是什么?
      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和纠纷,有时候这些矛盾纠纷因为其他人的劝说和调解会逐渐消除,而当有些矛盾无法解决的时候,一些个性阴暗和偏激的人往往会......


·错误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一、错误批捕的情形有哪些?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


·最新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夫妻离婚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就需要进行分割。自古以来,共同财产分割会面临很多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无法解决,每一个人都希望利益偏向......


·一、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一、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需要公证吗?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是需要公证的。离婚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公证。......


·四川省司法鉴定评估是怎样的
      随着现在经济诉讼案件的增多,需要进行的司法鉴定评估的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评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那么四川省司法鉴定评估有什么特点?什么又......


·构成爆炸罪一般判多少年
      构成爆炸罪一般判多少年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


·PE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PE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是怎么样的?PE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是怎么样的?1、价值发现不管是VC还是PE,在投资之前都会对拟投资企业做尽职调查,包......


·一、出租人想解除合同可以吗?
      一、出租人想解除合同可以吗?(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