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期:2001-03-09)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抢夺案)。
  (二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敲诈勒索案)。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元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九)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十)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于198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狱内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日废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法人可以不买社保吗
      不可以,企业法人必须要办理社保。但是,如果法人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在其他地方买了社保,那就不需要在公司办理社保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


·企业法律顾问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如何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舟山市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办法
      舟山市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政府公开除了他们主动公开的一些信息之外的内容,有些人不是很清楚到底如何进行所谓“依申请......


·工伤认定延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延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上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上诉状的写法是什么一、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上诉状的写法是什么?(一)首部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1、标题“民事上诉状”。2、......


·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对?
      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对?一、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应对?诉前财产保全应对一般是不能解除的,除非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1、保......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不管是减刑还是假释都不失为一个好消息,不过也是针对那种满足了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被减刑或假释。关于减刑假释的提请、审理、......


·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除形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一、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公司法人的基本要求有什么?
      公司法人的基本要求有什么?主要要求一是法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二是该法人最近三年内不能在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以及刑事责任满5年以后,企业破产主......


·厂房的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
      厂房的土地使用证到期怎么办?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