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南岳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岳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我国法律上只是对于征地补偿的项目和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但不同的地方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来进行制定,具体情况下如果对相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存在异议的,还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发生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醉驾的处罚饮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驾的处罚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鉴定上,故意伤害和工伤所致的意外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故意伤害的司法鉴定当中,如果是属于二级的话,那么是属于轻伤。不过既......


·网贷不还可以吗
      网贷不还可以吗网贷不还有什么后果一、网贷不还可以吗?网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当事人之前存在着债权债务的关系,所以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期还款......


·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


·收养孩子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收养孩子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当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1、要求年满三十周岁收养......


·离职人员社保补缴金额怎么进行
      离职人员社保补缴金额怎么进行一般正规的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就需要为其购买社保,但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直到员工离职以后,用人......


·法院判决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决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1、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是2年,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怎么签订
      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小时工,他们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作报酬的,相对来讲工作时间可能不固定,也比较分散。但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讲,该签订......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小孩罚款吗?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小孩罚款吗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