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民事中止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中止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哪些?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一般情况下,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不可抗拒的事由,诉讼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并且中止的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对于民事中止诉讼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条件的认定上,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诉讼,另外,对于中止诉讼的决定,应当由当事人申请,而由司法机关在审查后作出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一般在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很多时候都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法人也被称之为公司法人股东。在作为公司法人的情况下......


·离婚时上大学的孩子是否判决抚养权
      离婚时上大学的孩子是否判决抚养权?原告的诉讼状中有抚养权的请求的话法院就会判决抚养权,孩子已经成年超过18周岁还在上学的,父母离婚抚养权问题存在......


·母亲已经昏迷了怎么立遗嘱
      母亲已经昏迷了怎么立遗嘱不可以的,母亲昏迷的,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伤残司法鉴定程序过程是什么?
      在现代这个社会,很多的案件进展起来并不是十分的顺利,因为有的问题需要由专业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这个时候司法鉴定就十分的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的......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一、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没有办法,如果借款协议本身没有违法之处,这个协议就是生效了,你自愿为其担保,现在借款......


·无证驾驶如何应付交警
      如果忘记带证,又碰巧遇上查车,应当积极配合调查,运气好的时候,交警会通过呼叫中心查明驾照信息,然后直接放行,但是也有很多时候,会严格按照规定......


·一、一年合同辞退赔偿几个月?
      一、一年合同辞退赔偿几个月?一年合同辞退最多赔偿两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无锡市强奸罪量刑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女性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可以成为男性强奸的帮助犯。因此,有的案件中也是会对女性以强奸罪进行处罚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


·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第一次退补后公安局应该怎么处理?
      一、诈骗罪检察院不批捕第一次退补后公安局应该怎么处理?不批准逮捕的应立即放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归谁所有
      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归谁所有一、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归谁所有(一)公有房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


·一、醉驾处罚交完保释金还有什么处理?
      一、醉驾处罚交完保释金还有什么处理?还需要配合交警部门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调查取证,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