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诈骗行为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和区分是什么?

诈骗行为招摇撞骗行为的认定和区分是什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关键看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界限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一般来说两者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因为招摇撞骗罪涉及到冒充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诈骗对国家的影响大。但是诈骗罪涉及的金额非常广。两者常常会被数罪并罚。因为招摇撞骗罪超过六千元以上的话,就会被和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被混混无赖威胁怎么办
      可以选择报警,我国治安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款怎么算?
      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款怎么算?一、划入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款怎么算?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多少
      竞业禁止其实与竞业限制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这属于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一种法律手段,要求被竞业禁止的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


·民事诉讼一审总费用是多少,计算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一审总费用是多少,计算标准是什么?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隐名股东构成要件是什么?
      隐名股东构成要件是什么?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


·一、交通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的赔偿项目内容有哪些?
      一、交通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的赔偿项目内容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表的项目有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


·关于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对于拾得遗失物这一事实,我国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


·工厂劳动法加班怎么算
      工厂劳动法加班怎么算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


·民家借贷虚假诉讼的相关法条是什么?
      民家借贷虚假诉讼的相关法条是什么?民家借贷虚假诉讼的相关法条是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


·一、遗弃子女老了求赡养是合法的吗?
      一、遗弃子女老了求赡养是合法的吗?合法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


·租房先网签再备案可以吗?
      租房先网签再备案可以吗网签房屋租赁备案可以有效避免房东一房多租的行为,也能对租客的一些行为做约束,保护房东的利益不受侵犯。规范房屋出租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