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什么情况构成肇事逃逸?

什么情况构成肇事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二、哪些情况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发生交通肇事,并且之后肇事者还有逃逸行为的,这可以说很严重了。尤其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很有可能会导致伤者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从而造成伤者的死亡,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的处罚相对也要重一些。尤其是交通肇事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同时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伤者死亡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将对肇事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有哪些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有哪些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


·一、私企工伤期工资待遇包括什么?
      一、私企工伤期工资待遇包括什么?私企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对于工伤待遇还包括了医疗、伤残和死亡低于的,对于医疗费和其他杂乱的费用......


·法院对事实婚姻承认吗?
      法院对事实婚姻承认吗?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2023个税新规如何退税?
      2023个税新规如何退税?一、个税新规如何退税?第一步:准备申报安装个人所得税软件,打开软件后,先进行注册登录,进入年度汇算:首页【常用业务......


·个人无偿赠与土地使用权收营业税吗?
      我国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个人、企业等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因此在使用土地时,需要缴纳一些税,如,营业税等。同时,土地使用权......


·工伤认定程序
      一般而言,发生工伤后,受伤劳动者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已获得赔偿。那么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前,如果劳动者工伤用了医保还能工伤认定吗?如果在认定工伤......


·附随义务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附随义务和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


·占有改定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
      占有改定针对的一般都是动产,您都清楚在我国动产转移所有权往往都是以交付为标准,而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其实动产并没有完成实际的交付。此时如果动......


·商标争议管辖法院是哪个
      一、商标争议管辖法院是哪个?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网络著作权侵权方式常见的?
      网络著作权侵权方式常见的有哪些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方式常见的有哪些1、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


·起诉抚养权在哪个法院
      离婚以后的夫妻,针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关注度。虽然我们常说母子连心,但是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不成一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