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地铁拆迁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可以参考城市房屋吗?

一、地铁拆迁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可以参考城市房屋吗?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二、既然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那我们看下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申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十分重要的......


·商标权的续展申请时效是多久?
      商标权的续展申请时效是多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企业个人所得税交多了怎么退税
      企业个人所得税交多了怎么退税1、凡按规定需要经审批的五项提退,由纳税人向所管辖的基层分局提出申请,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分局管......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费怎么算?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费怎么算?一、股权投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


·劳动合同对于分公司调派之间合同签订年限一般是多久?
      劳动合同对于分公司调派之间合同签订年限一般是多久?这要看双方的协商,“劳动合同签订几年,法律并无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即可。用人单位可以......


·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吗
      持有型犯罪不等同于继续犯。具体规定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


·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行为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也就是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犯罪起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九变为单位犯罪抗税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刑法是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逐步的适应我们社会的变化,更好的服务于普通的老百姓,比如说我国的......


·夫妻离婚
      夫妻离婚,如果只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这个时候必然其中一方是不能获得孩子抚养权的,而只能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而在夫妻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