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谁承担租赁期间维修责任

房屋租赁期间,很有可能出现房屋或屋内的设施需要进行维修的时候,那么此时应该由谁承担租赁期间维修责任呢?不少人觉得应该是由出租人承担,但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出租人也是不承担这个维修责任的。下面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谁承担租赁期间维修责任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此应有具体的约定。维修的费用一般又出租人负担,不过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此外,关于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等,也可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二、出租人无须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形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对承租人造成了损失的,出租人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此时,承租人的自我救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当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维修责任时,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了有效获得补偿,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房屋损坏情况、损坏的原因、维修费用收据,以及曾经要求出租人维修的证据等。
  另外,危险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损坏应当由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大多数时候,租赁期间维修责任都是由出租人承担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了房屋损坏的话,那么此时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南宁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名誉权侵权可否要求赔礼道歉
      名誉权侵权可否要求赔礼道歉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


·酒驾和醉驾区分主要在哪里
      酒驾和醉驾区分主要在哪里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酒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豪克。醉驾:驾......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时间是多长时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时间是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


·关于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酒精能起到麻痹人的神经的作用,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酒精能起到麻痹人的神经的作用,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加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但就实际情况而言,醉酒不一定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这......


·江苏省法院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用到大量的物证书证等,其中有些材料损毁严重,这时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辨别真伪。法院是司法鉴定活动的主要委托主体,......


·不服信息公开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服信息公开诉讼时效是多久不服信息公开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不服政府的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然后向人民法院提......


·绑架罪跟抢劫罪的区别有几种
      绑架罪跟抢劫罪的区别有几种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公证处公证要多少钱?
      公证处公证要多少钱?日常生活中,我们办理一些事情的时候往往会通过公证处公证,这样得到的结果更加具备证明效力,比如离婚协议公证、赠与房屋公证......


·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有哪些
      在利益的面前,有时候人情会变的是很薄弱。这在个人借款活动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如:熟人之间往往会发生借款纠纷。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以及实践经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