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以下介绍长沙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医疗费+其他(以实际票据为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以适度治疗为原则)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湖南省内一般按30元/天,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在2014年时变更为100元/天,在一般损害赔偿纠纷中,以100元/天的标准赔偿伙食补助,明显对侵害人不公平或者负担过重,2015年湖南省内法院一般支持30元/天。
3、营养费
一般是法院根据受伤者病情或者医嘱酌情确定。
伤者出院时务必请医生多写一句话即加强营养,否则后面主张营养费可能会没有请求依据——不要理想当然的认为受伤了当然要有营养费补助。
4、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期间1人护理,如果伤情严重,出院后还需要护理的或者护理人数超过1人的,应当在申请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时,要求对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同时出具鉴定意见。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不能确定自己收入情况的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本行业的职工收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发生费用,且涉及金额比较大,建议申请司法鉴定,以做到主张有依据)。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湖南省2015年度的准为城镇26570元/年,农村为10060元/年),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城镇/农村为18335元/年、9025元/年)。
9、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湖南省2015年度的准为城镇26570元/年,农村为10060元/年)。
10、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15年7月份以前丧葬费一般为:21986.5元,7月份以后至本文出稿时不能确定)。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造成死亡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0元。十级伤残的一般为5000元。
12、其他
此外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等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一般交通事故纠纷的赔偿,还与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或者其它重要因素有关,因此向法院主张赔偿时,应当咨询专业法律人员,以免过高的赔偿主张(增加诉讼费用、最后结果与期望值相关差太大)或者遗漏、过少的赔偿主张(可能被视自动放弃该权益)给自己平白无故的徒增损失。
以上就是长沙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标准,希望对长沙的市民有所帮助。总而言之,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人为的因素而造成的,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出行小心谨慎,平安靠您,拥有了平安,才能拥有一切。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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