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公司裁员时优先留用谁,裁员后如何补偿

在公司裁员的时候,毕竟只是对一部分员工进行裁减。于是有的员工就不清楚了,究竟公司裁员时优先留用谁呢?要是自己不幸被裁减的话,此时公司又该如何来对我进行补偿?针对这两个问题,本文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一、公司裁员时优先留用谁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二、企业裁员后如何补偿在经济性裁员中,只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被裁员工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在一般性裁员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裁员工均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两种裁员方式,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标准是被裁员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公司裁员时优先留用谁?总结一下法律规定的内容,其实就是要优先留下老弱病残孕以及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员工。而那些被裁减掉的员工,此时公司还需要对他们做出相应的补偿。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在生活中
      在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公司和劳动者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保证公司或者劳动者的劳动利益,而劳动合同也被劳动者看做维权的重要的依据,而在一些特......


·诉前财产保全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诉前财产保全土地使用权可以吗?可以对土地使用权申请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被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
      被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被恶意抢注商标怎么办?商标被恶意抢注可以采取的办法: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法律依据:《商......


·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
      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进行纠纷的解决,在法律维权过程中,常常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具体的案件情况,责任划分。但在一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


·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处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产业业发展迅速,城市也不断地扩大发展,进而就出现了拆迁,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款也是相当的可......


·起诉离婚一审怎样才能判离
      起诉离婚可能会出现二审的情况,当然也是会有二次、三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而对于起诉的一方而言,自然是想能够一审就判决夫妻离婚。那此时法律......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


·女性职员请哺乳期假扣工资吗?
      女性职员请哺乳期假扣工资吗?女性职员请哺乳期假会被单位扣工资,此时单位会按照其正常工资的80%给其发放工资,但是若该职员向单位请的哺乳期假已经超......


·抢夺罪判几年
      抢夺罪判几年,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催告吗?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催告吗一、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催告吗?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如当事人不在现场还需要......


·工程质量方面管理具体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方面管理具体内容有哪些呢?在现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很多项目都是直接承包给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之后,会经过相关机构进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