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都有哪些区别

一、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都有哪些区别  (一)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1:1的面积置换  2.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这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二)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补偿一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  2、(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  3、(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  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  5、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  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平方200元进行补偿。过渡期租金补助标准。  二、除了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之外,还有以下区别之处,可结合实际参考:  第一,强制性不同:  (1)棚改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对于少数不服从改造的,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程序等强制执行;  (2)旧改则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百分之百的业主同意方可拆除动工。  第二,配建要求不同:  (1)棚改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和保障型住房,且坚持以租为主,根据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情况,确定租售比例;  (2)旧改则按规定比例配建,无全部配建保障房的要求,可建商品房。  第三,改造程序不同:  (1)棚改没有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参照城市更新或者政府征收程序进行,棚改项目的确定、权利人信息公示、异议处理等内容并无章可循;  (2)旧改则对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主体确认、回迁安置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婚前债务婚后夫妻有义务承担吗 ?
      婚前债务婚后夫妻有义务承担吗?一、婚前债务婚后夫妻有义务承担吗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


·一、交通事故财产赔偿标准表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财产赔偿标准表是什么?《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商贸注册公司变更是怎样的?
      商贸注册公司变更是怎样的?商贸注册公司变更以及如何注册贸易公司依据所开发票类型,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动局立案多久结案
      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最多需要45天,经批准可延长15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


·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生效一、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生效?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如何确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与军人离婚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而此时就要先确定一个管辖的法院,不然该向哪个法院起诉都不清楚。那么您知道该如何确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法......


·居委指定监护人的情况有哪些?
      我们上学的时候,一旦出现了错误,我们都会被要求叫父母,这说明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没有担当的,无法为自己负责人。因此我们作为未成年人,需要一个监......


·贷款经济仲裁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贷款经济仲裁需要的材料是什么?贷款经济仲裁需要的材料是包括有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
      土地一级开发流程有哪些?一、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


·网贷欠9万还不起后果会是怎样的
      网贷欠9万还不起后果会是怎样的一、网贷九万还不上会怎样1、承担高额逾期费用2、承受平台花式催收3、面临全国信任危机4、人行征信产生污点5、......


·法律规定的债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债的附随义务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债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任何一方如变更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须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