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二、监视居住什么情形下转为逮捕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不管是哪一种司法机关要采取的话,首先都是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情形,之后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来采取措施。其中,如果是监视居住的话,要注意看是一般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是后者,那么还需要符合一些特殊的条件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刑事拘留有哪些对象
      刑事拘留有哪些对象一、刑事拘留有哪些对象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


·个人写的遗嘱不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个人写的遗嘱不公证有法律效力吗?个人写的遗嘱不公证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公民是有权力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分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非......


·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
      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费一般是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


·生活在城市中,大家对建设工程是不陌生的,每天都会看见各种工程
      生活在城市中,您对建设工程是不陌生的,每天都会看见各种工程建设。我们常见的建设工程有房屋工程、铁路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也是不容易的,毕竟是需......


·产品质量纠纷反诉状范文格式怎么写
      产品质量纠纷反诉状范文格式怎么写一、产品质量纠纷反诉状范文格式怎么写写明基本情况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同上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写明......


·一、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需要网签吗?
      一、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需要网签吗?1、房屋出租备案登记需要网签,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应通过房产经纪机构和企业办理网签手续。......


·经济仲裁裁决的执行条件有哪些?
      经济仲裁裁决的执行条件有哪些?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关仲裁裁决生效后......


·被辞退员工有年终奖吗?
      被辞退员工有年终奖吗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员工年终奖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且劳动者付出了......


·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该如何收集证据才好
      婚后生活可能会让一些人觉得乏味,因此就有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在外面找小三、养情人,面对配偶的婚外情行为,若此时想要离婚的话,......


·近年来深圳市房地产行情火热,新房交易的火爆也带动了二手房市场
      近年来深圳市房地产行情火热,新房交易的火爆也带动了二手房市场。很多深圳市民热衷于购买二手房,这样可以尽快的拿到现房。买卖二手房的环节相对复杂......


·被告人认罪法条内容有哪些?
      被告人认罪法条内容有哪些?《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