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非职务发明判定标准是什么?

非职务发明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资金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二、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①从事本职工作的研究、设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因为其虽然不是从事本职工作的研究和设计,但是受单位的指派去参加研究和设计。这种情况下,单位往往期盼其取得发明创造成果,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研究、设计时间,学习、考察、进修机会和参加学术讨论、技术交流的方便等等;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是因为发明创造作为信息技术,其载体是多样化的,其中包括参加研究、设计的人。人的大脑作为载体储存了在职期间的信息,退职、退休、调动工作时间不长这种信息仍起作用,所以完成当时已经开始甚至接近完成的研究、设计,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利用了单位的资源进行了发明创造, 如果没有利用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仍然由本人获得,但如果属于职务发明的,则其专利权为单位,具体的判定标准以及相关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可以买吗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在房产市场中也存在,因为价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也会有购房者想买,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可以买吗?......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劳动合同中不可以随意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劳动合同中中止条件法定的时候,不得约定解除劳动合......


·刑法修正案集资诈骗作了哪些修改?
      公司的经营,项目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因此,集资就成为许多人扩大经营规模的手段。但实践中有一些不法人员通过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他......


·使用小轿车带客有错吗?
      一、用小轿车带客有错吗?没有错,超员违法。按照新交规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哪些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中......


·针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程序是什么?
      针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程序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


·诈骗罪金额的判定是怎么规定的
      在很多人的眼里诈骗犯罪是要比盗窃犯罪恶劣多了的,因为其中往往会利用当事人的同情心来进行诈骗,因此被骗的人损失的不仅仅是财物,在感情上面也是会......


·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几种
      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几种想要解除收养关系,这不是不可能,不过此时要先满足《收养法》中规定的解除条件才行,除此之外,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也是比较......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什么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什么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


·高层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是多久?
      高层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是多久?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而我们住的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通常住房的使用权是70年,商业用地是40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