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通常监视居住多久结束?

通常监视居住多久结束一般监视居住是六个月时间,起算时间是按决定之日(公安机关填写日期时一般填次日的时间)。但监视居住期间,被公安机关已送起诉,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时,监视居住就结束了;但如果检察院起诉后,案件送至法院,法官判决后,监视居住也结束了。二、怎样解除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 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结束并不一定就是被解除了,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能案件得到了审理或者发现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这些情况下都是可能导致监视居住的结束,但却不是因为监视居住满足条件要求被依法解除。所以,实践中还是需要分清楚监视居住的结束与解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强奸罪有没有可能判缓刑?
      强奸罪有没有可能判缓刑?一般不会。强奸罪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发生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


·刑事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刑事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


·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区别吗?
      诈骗与集团诈骗都是利用非法手段骗取别人的财产,但是很少人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经常把两者的概念混淆。其实二者虽然同属于诈骗,但是还是有着明显的......


·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在进行辩护的时候经常听说什么继续犯、行为犯、教唆犯,其实这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很专业的了,要想知道律师是怎么辩护的,自然就要先搞清楚这些......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
      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一、重婚案件发生地怎么选择法院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交通违章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交通违章拘留的条件有哪些?交通违章不仅会处罚金,还会扣分,甚至严重一点会被行政拘留,但是在道路上的很多司机并不清楚什么情况下会被行政拘留。所......


·离婚诉讼庭审后
      离婚诉讼庭审后这个时间无法计算,应该根据法庭是否当庭审判来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流程其实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


·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
      一、缓刑期间去外地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如果缓刑期外出是经过司法机关审批同意,且在一个月内归来的不会有处罚后果,如果擅自外出没有超过一个月情节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