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还需要办理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还需要办理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1、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第八十九条 公 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检察院已经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批复为不进行批捕的话,那么公安机关需要马上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如果不释放犯罪嫌疑人会被认为是超期拘留。但是公安机关可以秘密对其进行调查,并且可以对其一定的监视居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司法鉴定人管浬办法有哪些内容
      司法鉴定人是为解决案件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想要成为司法鉴定人,那么就必须要取得相关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然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指南是什么?
      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指南是什么?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交通事故归谁管理处置,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有相应的管辖机关,但是不同情形的交通事故,其管辖机关也不同,那交通事故归谁管理处置?交通事故责任是需要承担的,那交通事故责任谁承......


·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一、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鼻骨骨折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


·一、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买卖不破租赁是否能适用?
      一、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买卖不破租赁是否能适用?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买卖不破租赁是能适用的,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


·婚姻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婚姻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


·劳动合同过期不上班是否可以
      劳动合同过期不上班是否可以一,劳动合同过期不上班是否可以合同到期,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你可以直接不去上班。但是一般来说,应当先完成工作的交......


·怎样避免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
      怎样避免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1、买房者在自己准备买房子之前,应先了解一下买卖房屋的一般流程,对整个买卖流程有个大致的、常识上的认识,这样才能避......


·办理失业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办理失业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办理失业保险需要的材料: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有争议怎么办?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农民建房的话要拿到宅基地使用权,而耕种的时候要有耕地的使用权才行。在一些地区,由于土......


·仲裁裁决的履行期限是多久
      一、仲裁裁决的履行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