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遗嘱律师执行时可以收取执行费吗?

一、遗嘱律师执行时可以收取执行费吗?
  
  遗嘱律师执行时可以收取执行费,律师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是参考案件标的额、案件难易程度、案件性质和律师的工作量而确定,且各地的收费标准都不一样。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遗嘱律师如何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执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委托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共同执行遗嘱。
  
  为了使得自己在去世之后,财产分配更为顺畅,一般来说,在订立遗嘱之后,财产所有人会指定一个遗嘱执行律师,并且会支付相应的费用,故此正常情况下瓜分财产,并不需要再次的支付律师费。律师在执行遗嘱时,必须要按照之前财产所有人的委托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职务发明创造包含哪些类型?
      职务发明创造包含哪些类型?(一)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中的调解条款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中的调解条款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


·加班把活干错了要赔偿吗?
      加班把活干错了要赔偿吗不一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这需要区别对待: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


·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
      土地租赁协议怎么写土地租赁协议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继续用工可不可以?
      我们您都知道,求职者在成功谋求到自己满意的岗位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最基本的常识,现在的劳动合同都是期限制,如果合同到期,员工可......


·劳动合同续订通知需要提前多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续订通知需要提前多久告知劳动者?一、劳动合同续订通知需要提前多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通知需要提前30天左右的时间告知劳动者,这主......


·办案人员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办案人员回避的理由是什么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


·正股级侦察员退休金有吗
      一、正股级侦察员退休金有吗?退休金是有的;当前实施的《公务员法》无股级干部的说法,股级干部是老的干部管理政策,目前,为了便于管理和开展工......


·土地使用证上写租赁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上写租赁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证上写租赁是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转让,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


·工资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合法?
      工资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


·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
      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离婚时如果没有能力或者不想抚养子女的话,可以主动放弃子女,子女抚养权由另一方掌握。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一)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