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车被刮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车被刮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二、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驾驶人员在造成车辆刮擦的情况后,应当立即停车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肇事逃逸的,则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判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而逃逸的,则肯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续是怎样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等。企业拿到土地后是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签订流程中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签订流程中注意的事项有哪些?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对于公司债权和债务的转让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债权和债务的转让一般是指不......


·刑事诉讼法轻伤害鉴定标准怎样?
      刑事诉讼法,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就是生活中,有涉及到刑事纠纷的,需要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进行的诉讼活动所规定的法律。并且调整的对象......


·一、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
      一、对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对工伤鉴定不服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离婚调解书里财产分配未履行怎么办?
      一、离婚调解书里财产分配未履行怎么办?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


·构成抽逃出资罪既遂怎么判刑的?
      构成抽逃出资罪既遂怎么判刑的?抽逃出资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一、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


·公司法社保是一定的吗?
      公司法社保是一定的吗?是必须的吗?我们您都知道我们国家是有社保的,社保对于我们您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在今后生活遇到了困难或者是养老的......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厂倒闭员工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我国法律近几年在不断的完善,开始可以适用各种公司和企业出现的特殊情况,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寻衅滋事罪轻微伤会判刑吗?
      寻衅滋事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不仅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还给他人带来伤害。所以了解相关法律条文,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我......


·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关系既可以建立,也可以终止,是双向的,终止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也不需要继续履行责任和义务,但在终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