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方隐瞒精神病结婚违法吗?

一方隐瞒精神病结婚违法吗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种疾病:1.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3.重症智力低下,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综上,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隐瞒病情结婚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要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换上了精神病,但是在婚后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的,那这个时候就不能再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主张婚姻关系无效。若此时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也只能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离婚方式,在符合条件规定的情况下,最终才能解除婚姻关系。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因为夫妻离婚之后双方就不具有了婚姻关系
      因为夫妻离婚之后双方就不具有了婚姻关系,而此时一般也会分开生活,虽然这对男女双方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子女来讲就不同了。父母一旦离婚,意味着日......


·东莞车船税多少
      东莞车船税多少钱一年?东莞近年出了新的车船税标准,新的标准规定车船税需要按照汽车的排量来收取,也就是说汽车排量越大那么所需要缴纳的车船税就......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抵押、质押、留置三者都是法律制度的上对财产的处置方法。抵押是若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钱款......


·合同到期还用辞职吗
      合同到期还用辞职吗,这个问题主要反映的是劳动者、终结劳动关系活动的问题。作为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每个遇到此类......


·财产保全费用由谁出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


·财产分割协议律师费用是多少?
      财产分割协议律师费用是多少?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


·辞退员工补偿金需要交纳个税吗?
      辞退员工补偿金需要交纳个税吗?看实际情况;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该如何进行农村旅馆拆迁补偿?
      该如何进行农村旅馆拆迁补偿农村住房开旅馆拆迁后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赔偿。《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


·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止的时效一般是多久?
      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止的时效一般是多久?一、民法中诉讼时效中止的时效一般是多久?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


·拾得遗失物原始取得的要求有哪些?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其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产生许多问题。例如失主可能长期都没有来取回遗失物。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演变成遗失物原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