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国土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国土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一、国土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
  
  (1)发布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实地调查与登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征询村民意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据此,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程序来做,将导致错误的征地审批。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如果村、组、乡镇政府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法定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不完全履行土地征收公告内容的,那将是违法的。
  
  办理补偿登记:在公告确定的日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应事先确定并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有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目前裁决已经被行政复议取代)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对于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综上所述,对于国土局征地的流程是有一个固定的流程的,虽然构架有权利汇受土地,但仍然需要按照严格的征收流程来进行土地的征地管理,同时也是体现了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不侵害公民的权益为原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交通十级伤残误工时间怎么定?
      交通十级伤残误工时间怎么定?一、交通十级伤残误工时间怎么定?交通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从受害者因被侵权而无法到单位正常就职时起、到定残日至。具体......


·一、新《劳动法》旷工规定有哪些?
      一、新《劳动法》旷工规定有哪些?劳动法法中没有关于旷工的规定,根据《公务员法》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


·离婚时,能否返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罪刑拘会被正式批捕吗?
      一、寻衅滋事罪刑拘会被正式批捕吗?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


·在我国南方买房子注意什么意思
      在我国南方买房子注意什么意思1、房地产发展商的主体资格,房地产商在卖商品房时必须具备主体资格。2、看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房产权产生的......


·公租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公租房的调配只能有公租房管理局操作,不能私底下转让,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


·民间借条怎么算无效的情形?
      民间借条怎么算无效的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2、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


·20年土地使用权商业可以吗
      20年土地使用权商业可以吗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


·一方拒绝付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如果说不愉快的离婚是一场战争,那么无疑抚养权的争夺和抚养费的确定是这场战争中举足轻重的战役,在这场战役的尾声,已经确定抚养费数额的情况下,要......


·上海交强险怎么理赔
      1.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2.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


·民法总则规定委托终止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委托终止有哪些情况?在现在这个非常忙碌的时代,不可能凡是都做到亲力亲为。正因为如此,就出现了代理这一名词。我们可以将某些事情委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