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方不想离婚起诉后半年能自动离吗?


  一、一方不想离婚起诉后半年能自动离吗?
  
  
  一方不想离婚起诉后半年不能自动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要多久能离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来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则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一审不判离的话,原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但二审改判的概率很小),而二审一般又要3个月的时间。也可以不上诉,而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时间同上。如果法院依然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能再次判不离。那就只好再等6个月,进入第三次起诉。
  
  
  因此,起诉离婚最快一、两个月就完成,最长要拖好几年也离不下来。
  
  
  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之后,一般会在半年内就审理结束,若是经过审核确定夫妻感情破裂,此时是会判决双方离婚的,故此即使是起诉后已经满了半年,此时离婚也并非是自动离婚,而是在法院的介入之下,才结束的婚姻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刑事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刑事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


·房产继承不用公证了吗?
      房产继承不用公证了吗?一、房产继承不用公证了吗2018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计件工资的周六加班如何算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周六加班如何算加班费?周六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倍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种或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1)能准......


·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国有股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


·老公开公司法人写老婆可以吗
      老公开公司法人写老婆可以吗公司注册人是指做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办理这一套行政手续的自然人,他只要是股东委托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注册人就......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条款有哪些
      如今房地产炙手可热,房地产交易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知。为了保证房屋的交易公正严明,买卖双方能够踏实的进行房屋交易,双方大多会签下房屋买卖合同,以......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待执行的事项由谁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待执行的事项由谁实施?一、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待执行的事项由谁实施?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


·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是怎样的
      民办学校董事会职责是怎样的近年来,我国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种民办学校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民办学校不同于公办学校,其领导阶层是......


·一、涉及财产债务的法院离婚判决原则是什么?
      一、涉及财产债务的法院离婚判决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包括哪些?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包括哪些?现在一些大型国企在融资的时候都喜欢发行债券,这样融资成本会低些。有些公司发行债券后,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也......


·竞业限制补偿期满后支付是否合法?
      近些年来,大量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求工作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工作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应对?对于签署协议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