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有哪些? 一、什么是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二、构成不完全履行条件:
   1、须有履行行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条件就是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没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履行不能,而不会构成不完全履行。还需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是指以履行债务为意思的行为;与履行债务无关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不属于加害给付,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合同
  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同时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也不能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这是法律对债务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债务人违反了此义务,没有按照债务本旨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债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履行的数量上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不合乎规定或标的物有缺陷,加害给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可归责于债务人,是指债务人对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对于债权人的损害,未尽相当的注意。在瑕疵给付中,无论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务人即应负责;在加害给付,因其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故应以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对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债权人不负举证责任,债务人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时,才能免于负责。
  此外,还须债务人无免责事由。如果债务人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并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约定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不完全履行的责任。
   三、不完全履行的分类
   (1)违约瑕疵,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我国民法典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瑕疵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民法典和侵权法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例如,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则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将作出返还,从而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现实生活中,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上看,无法从结果上判断,只能从过程中判断,过程中违法附随义务,同时造成给付义务的不完全履行,所以有些在实际过程中是否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认定很难确定。这需要我国法院法官有更自由裁量之权利,通过其判断来决定该案件是否属于由于产品责任、专业义务的违反、公害责任等出现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地位不平等。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抚养权归我不让迁户口怎么办?
      抚养权归我不让迁户口怎么办?在离婚案件当中,按照规定往往会对当事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除此之外,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备受关注。法院往......


·一、离婚女方用付抚养费吗?
      一、离婚女方用付抚养费吗?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


·逮捕和批捕的意思一样吗?
      一、逮捕和批捕的意思一样吗?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


·对于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对于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


·航空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航空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买卖交易在网上完成,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早已走进入了......


·对于离婚子女共同抚养权吗?
      离婚无非两种情况,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孩子需要交由一方抚养,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就变成了头号难题。父母离婚......


·查到吸毒怎么处罚2023
      目前,我国对于一般的吸食毒品的人的量刑还没有列入《刑法》中,单独的吸毒行为因为没有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因此并不构成犯罪,只能算做是一种违法行......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怎样的?
      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怎样的?一、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是怎样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开股东会决议有监事吗?
      开股东会决议有监事吗?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何为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您都比较熟悉的一个名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各大小区都会有物业部门来对小区内的各项事务进行一定的管理。通常情况下,这些管理部门都......


·打架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