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一、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多长时间可以考驾驶证?

一、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多长时间可以考驾驶证?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话终身都不能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实际上在醉驾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了,此时整个情况就会被定性成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也要比单纯的醉驾严重一些。在驾驶过程当中对自己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这些所谓的驾驶员,实际上也不适合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南京秦淮等五区知识产权案件移交铁路法院受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7月1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挂牌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这也意味着南京市秦淮、栖霞等五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正......


·怎么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怎么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一、怎么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是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无效民......


·对债务承担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债务承担的意思是说在本质上不去改变欠债合同里面内容的前提下,借给别人钱财并可以要求对方还钱的债权人和借了别人的钱需要遵守约定还款给别人的债务......


·劳动争议仲裁问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问题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很多劳动争议都必须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可以起诉到法院。但是,我国目前......


·女方怎么在离婚后争抚养权?
      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双方都会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但如果对于抚养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就需要走法律流......


·哪些情况适用过失性辞退
      哪些情况适用过失性辞退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出现此类许可性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40年么?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40年么?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


·遗产房继承过户时效是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房屋继承过户登记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但一般是继承开始后,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么?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夫妻关系。通常,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会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如果......


·胎儿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胎儿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一、胎儿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胎儿遗产继承顺序是作为法定继承人来发生继承,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


·人身意外保险最新赔偿项目有哪些
      意外保险赔偿项目有:意外保险赔偿项目一般有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误工津贴、住院护理津贴以及紧急医疗救援等等。赔偿金的额度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