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莹莹律师
江莹莹律师法律网
17.nj64.com
南京江莹莹律师电话025863091100

自行车能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自行车能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自行车能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骑自行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你的朋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交通肇事罪,可能只发生在机动车驾驶员身上,和非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什么关系。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实际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属于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只要是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使用的交通工具无关。
  
  二、交通肇事逃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专项措施
  
  (一)支队成立领导小组和督察办公室,负责指挥、指导和督导全市的专项行动。各办案大队成立行动专案组,开展逃逸事故侦破工作。
  
  (二)对各大队上报的未侦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据案件性质,属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队挂牌督办,属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队挂牌督办。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震慑肇事逃逸者,劝导肇事者投案自首。
  
  (四)实行举报悬赏制度,凡举报逃逸案件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22。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够逃逸罪一般不止是认定为机动车,面非机动车只要在撞了他人之后选择了离开了现场那么也会算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而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不管事故大小一定要选择用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江莹莹律师,手机:025863091100

@江莹莹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业...More>>

·对于肺炎期间放假工资怎么办?
      一、对于肺炎期间放假工资怎么办?"肺炎延迟上班工资正常发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


·离婚分割财产原则包括哪些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
      离婚分割财产原则包括哪些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


·国际仲裁执行时效是多久
      国际仲裁执行时效是多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国际地位中已占有重要的位置,国内也有相当多的公司与国外公司合作做生意,做生意就难免出现纠纷,......


·民事财产侵权赔偿原则是什么?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侵权现象。其中,比比皆是的是财产侵权现象,或因侵占,或有损毁。而自古以来,凡有侵占或损毁,均需赔偿。而有法律意识......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一、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违......


·一、买卖不破租赁必备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必备条件具体是什么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


·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几次?
      一、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有几次?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海外并购上市公司主体方式包括哪些?
      海外并购上市公司主体方式包括哪些?现在上市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也纷纷投入到海外并购中,那么海外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方式有哪些?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


·继承的类别有哪些?
      继承的类别有哪些?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


·规定的特别法人包括哪些人
      特别法人包括哪些人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具体解释如......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级时间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级时间是什么?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根据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江莹莹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0
025863091100
点击这里给江莹莹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